《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27号

日期:2018年03月13日 09:29:38

穗府办函〔2018〕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关于促进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创新和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提高融资担保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坚持规范与发展相结合,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坚持融资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协调发展的新型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坚持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建立以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协调发展的市场体系。

(二)发展目标。发挥杠杆效应,培育一批融资担保行业龙头机构,逐步形成以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覆盖全市各区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调动商业银行参与银担合作的积极性,提高融资担保行业放大倍数,做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不低于60%的目标。

二、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体系

(三)构建多层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形式以及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合作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区设立面向中小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农业、科技、文化等特定领域的专业特色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为本区域内符合国家、省、市政策导向的企业和个人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区于2020年底前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字〔2017〕19号),对各区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安排新增资金按不超过区级财政出资额40%的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市金融局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各区政府等配合)

(四)发挥再担保的职能作用。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要坚持“政策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功能定位,切实履行再担保“分险、增信、规范、引领”的职能。到2020年末,该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15亿元以上。探索由该公司出资控股或参股各区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股权和业务为纽带,建设覆盖全市的政策性担保网络。争取国家和省融资担保资金支持,为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分险和增信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市财政局、金融局等配合)

(五)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业绩考核机制。淡化利润指标考核,重点考核担保户数、担保额度、担保费率、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风险控制等指标,考核评价结果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挂钩。对暂不能取消盈利要求的,将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分账核算。适度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允许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承担一定的代偿风险。(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市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局等配合)

三、创新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六)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错位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发展模式,提供多样化的增信服务、信息服务,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适度错位、适度竞争的良好格局。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担保公司,鼓励发展包括融资担保业务的全牌照、多元化金融控股集团。(市金融局负责)

(七)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创新。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进行产品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积极发展债券担保等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加快发展诉讼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稳妥发展互联网融资担保等新型担保业务,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市金融局负责)

四、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

(八)优化银担合作机制。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务院令第683号的要求,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融资担保机构应按融资担保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与合作银行形成稳定合作关系。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纳入合作范围,在自愿及协商一致基础上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负责,广东银监局、市金融局等配合)

(九)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广东省融资担保“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方案(试行)》要求,建立符合商业原则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再担保机构按照互利互惠、自主自愿原则,与地市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本息代偿,原则上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40%、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10%,具体分担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市金融局、财政局,广东银监局等配合)

五、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融资担保业务,综合运用担保费补贴、资本投入、增量业务奖励、代偿损失补偿等多种措施给予支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融资担保机构专项补贴、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各项政策,切实减轻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负担。融资担保公司高管人员可纳入全市金融人才支持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市金融局负责,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创新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等配合)

(十一)创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相关职能部门要为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手续提供便利和支持。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为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等业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担保代偿贷款的行为。支持具备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宣传,营造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负责,市金融局等配合)

六、有效加强行业监管

(十二)实施行业分类监管。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公司治理、内部管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和通报,并将监管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引导合作银行和企业积极利用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结果,建立有效的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市金融局负责)

(十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融资担保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以资金合规运用核查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和以“场地、业务、系统、人员”四分离为重点的现场监管工作。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对个别问题严重的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市场退出措施,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市金融局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十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自律、维权、服务”功能,在行业自律、行业统计、机构信用记录管理、行业维权、人才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市金融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