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年09月07日 19:07:37

近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广州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如下: 

  • 变更和退出

·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需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

·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履行备案手续:

1)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2)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

3)增加注册资本;

4)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5)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

1)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批准设立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2)融资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

3)融资担保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的。


  •  监督管理

· 融资担保公司需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相关材料。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月度报表;每季度首月15日前,提交上一季度报表;每年115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年报。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分析、评价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状况。

·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并告知所在区金融主管部门。

· 建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将相关的信用信息等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推动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互联互通。

· 融资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融资性担保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兼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 政策支持

·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增资扩股,按照市政府现行的关于融资担保公司新增实收资本奖励政策,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融资担保公司高管人员可纳入全市金融人才支持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 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人民银行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具备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接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